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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勞動合同的解除

時間:2020-09-21 15:34:0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民辦高校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中傾斜保護勞動者利益,賦予了勞動者自由解除權,對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作了嚴格限制。

民辦高校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到第43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勞動合同法在兼顧勞資雙方利益、促進勞資雙方合作、促進經濟效益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那么,民辦高校與教師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兼顧民辦高校及教師的利益?

  一、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的困境

  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存在難以有效“挽留”人才、難以解雇“害群之馬”、不利于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wěn)定與素質提高等困難。

  1.難以有效“挽留”人才。 人才乃用人單位發(fā)展之根本,民辦高校亦非常重視人才培養(yǎng)。但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無需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可離職,讓民辦高校對其多年培養(yǎng)的投入付之東流。

  2.難以解雇“害群之馬”。 由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嚴格受限,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害群之馬”,民辦高校缺乏解雇的法定理由,無法行使單方解除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民辦高校將會遭受經濟賠償金風險。即使在諸如“經過了培訓或調整崗位,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等情況下,民辦高校具備了單方解除權,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增大了解雇成本,導致民辦高校難以解雇“害群之馬”。

  3.不利于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穩(wěn)定與素質提高。 民辦高校教師任意辭職,教師流動性大,不利于教師隊伍穩(wěn)定,也極大挫傷了民辦高校對教師培養(yǎng)的投入,影響了教師素質提高。個別“害群之馬”的“示范效應”,影響整體教師素質提高。

  二、導致民辦高校解除勞動合同困境的原因

  1.單方解除權設置不平衡。 在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中,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卻對用人單位進行了嚴格限制。在大部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真正處于弱勢地位,這種保護是必要的。諸如產業(yè)工人、公司普通文員等工作性質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在小部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處于弱勢地位,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使用人單位陷于弱勢。諸如企業(yè)高管、民辦高校教師等工作性質具有不可替代性所建立起來的勞資關系。教師的工作對于民辦高校的正常運行有著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就民辦高校而言,法律賦予了教師過度的解除勞動合同自由,同時過度限制了民辦高校的單方解除權。

  2.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增加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 為降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過程中的損失和風險,在勞動合同法中設置了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制度。該項補償金僅限于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支付,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問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除由勞動者提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由于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以外,用人單位均需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辦高校將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3.違約金制度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嚴格限制!秳趧雍贤ā返25條規(guī)定,專項培訓和競業(yè)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難以運用違約金制度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卻對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未做限制。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與其說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是違約金,不如說支付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金”更為準確,這種制度設置不能起到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目的。從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來看,民辦高校培養(yǎng)教師,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培養(yǎng)的時間上也是很漫長的。鑒于民辦高校教師培養(yǎng)的特殊性,民辦高校付出比培養(yǎng)一般勞動者更大的成本,教師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由的同時卻承擔著非常有限的違約責任,對民辦高校不合理。

  三、民辦高校實施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對策

  民辦高校實施勞動合同解除制度,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運用好專項培訓、競業(yè)限制制度,約定福利待遇條款等限制教師離職,有效“挽留”人才。加強勞動管理,完善規(guī)章制度,運用好規(guī)章制度等“內部規(guī)定”, 合法取得對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規(guī)違紀、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等人員的單方解除權,取得解雇“害群之馬”的主動權。

  (一)善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

  1.試用期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責任。因此,如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成為了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關鍵。錄用條件主要以招聘簡章、內部人事管理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內容的形式表現出來。錄用條件和其他勞動合同的條款的區(qū)別在于,它的設置完全由用人單位單方完成,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將擬招聘員工的錄用條件規(guī)定好。民辦高校主要通過畢業(yè)引進、在職兼任和退休返聘等方式招聘教師,不同方式招聘的教師素質有別,不同專業(yè)對教師的要求亦不盡相同,因此在制定錄用條件的時應細化,制定考核辦法。

  2.教師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時民辦高校的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單位實施的組織勞動和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的制度。規(guī)章制度對本單位勞動過程中的各種勞動行為和用工行為具有約束作用,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也是重要的依據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應用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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