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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紀人員處理決定
各船舶、機關:
劉,男,現任“中建xx102”船長職務;王,男,現任“中建xx102”大副職務;,男,現任“中建”船長職務;李,男,現任“中建”大副職務。
主要事實經過: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結束后,劉提出夜餐,在此過程中劉容留李、吊車司機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結束后朱酒后尋釁滋事,劉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中建xx102”部分船員無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與“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靈,導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過程中劉、二人在高頻對話中工作態(tài)度極其惡劣,而后王在高頻對話中與對罵,且有動手行為,被其他船員及時制止。
處理決定:
鑒于上述事實經過,劉等四名同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根據《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號>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決定:
1、對劉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2、對王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20xx元;
3、對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1000元;
4、對李在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并罰款人民幣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罰款自發(fā)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資中相應扣罰。希望廣大船員、機關干部引以為戒,認真汲取深刻教訓。對屢教不改、明知故犯、視安全為兒戲的違章行為公司將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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