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8篇
在眼下市場經(jīng)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1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XX年月日至XX年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jīng)超過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x月x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xiàn)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三、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jù)支持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xx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jù)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jù)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2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jīng)由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審理并作出x勞仲案字x第x仲裁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jīng)超過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x月x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xiàn)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jù)支持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xx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jù)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jù)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有限公司
XX年7月8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3
申請 人:某某某公司
負責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戶
聯(lián)系電話:12345678900
被申請人:某某某 男 漢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號樓1單元3樓東戶
電 話:11111111111 郵政編碼:11111111111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某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
1. 裁定撤銷某勞仲案字 [XX]第 00 號裁決書。
2. 申請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將某某省某某縣二建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法到庭,勞動仲裁委審理后,于XX年4月12日作出某勞仲案字 [XX]第00號裁決書,裁定由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
1、仲裁裁決沒有管轄權。
2、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3、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理由:
1、 仲裁裁決對申請人無管轄權:
裁決書已經(jīng)查明如下事實: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建筑工程勞務承發(fā)包合作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范疇。某某二建在申請人處承接勞務分包工程過程當中,聘用了被申請人作為建筑工人,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律規(guī)范調整范疇。故此,本案應是被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故此,仲裁裁決對申請人沒有管轄權,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裁決書。
2、 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裁決書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fā)【XX】22號文)(以下簡稱22號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傷醫(yī)療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勞社部發(fā)【XX】22號文第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yè)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nóng)民工!倍暾埲伺c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此,22號文對申請人并不適用。故此,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另外,仲裁裁決中認定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故此應當在未結清的工程款限額內先行支付被申請人的工傷醫(yī)療費,待結算工程款時,將某某二建應承擔的工傷醫(yī)療費予以扣除。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是否存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屬于申請人與某某二建之間的民事爭議事項,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范疇。此項認定屬于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屬于越權認定,應屬無效。
故此,仲裁裁決錯誤的適用了法律,認定了仲裁裁決無管轄權的事項,作出了錯誤的裁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銷裁決書。
3、 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XX年3月29日,申請人根據(jù)勞動仲裁委的開庭通知,依法參與庭審,提出抗辯事項,某某二建沒有到庭,但仲裁裁決書中并沒有依法將某某二建沒有到庭參加庭審事項予以說明,而是裁定申請人承擔了可能會由某某二建承擔的責任。理由僅僅是因為聯(lián)系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認定,于法不合,同時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銷裁決書。
綜上所述:濟勞仲案字 [XX]第 00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仲裁裁決無管轄權、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49條之規(guī)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請人上述請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XX年某某月某某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4
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號X
法寶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塔城路。
請求事項:
1、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
2、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并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并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x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X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5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qū) 樓 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鐘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xiàn)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jù)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公司提交區(qū)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jù),仲裁員在取得后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jù)做為判決根據(jù)。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guī)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jù)進行證據(jù),沒有在取證后征詢申請人的最后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jù)質證和發(fā)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jù)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jù)公司提交給區(qū)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并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shù)。根據(jù)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fā)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并無矛盾之處。根據(jù)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fā)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jù)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qū)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后的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作為裁決依據(jù)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guī)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并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6
申 請 人: xx
地 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x
被申 請 人:xxx 女,漢族 xx 年
申請撤銷事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爭議一案已經(jīng)由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審理并作出x勞仲案字 第 仲裁決,該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載明的合同期限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18日,仲裁委裁決時的適用的法律條款為:“當事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適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因此過了試用期”。而事實是該合同約定的固定期限已經(jīng)超過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不是仲裁委認定的不超過一個月,因此仲裁委就當事人雙方試用期限顯屬適用法律不當。
二、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xx有限公司于20xx年 月x日收到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上面約定仲裁委給予申請人不低于10日的答辯期,因此申請人的答辯期最遲可以到5月30日。但是在仲裁委出具的通知書上卻要求申請人x月x日去開庭,不到庭視為放棄按缺席處理,申請人沒有口頭或書面承諾放棄答辯期,但是仲裁委卻只給了申請人4天的答辯期,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享有當然的答辯權利,這是不容置疑的,有權利就要有實現(xiàn)權利的必要條件,答辯期限是條件之一,必須給予保障,仲裁委這樣明顯顯失公平,沒有保證申請人的答辯權,同時仲裁委在舉證通知書中給申請人的舉證期限也只給了4天,給申請人調查取證帶來了很大的時間限制。
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證據(jù)支持
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本案被申請人(原審申請人)xx年入職并做出納工作這一主張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這一時間和崗位,其同時向仲裁庭提交關于工作時間的證據(jù)只提供了個人銀行卡交易明細,本案申請人(即原審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對被申請人(原審案件申請人)提交的關于的工作時間證據(jù)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但是仲裁委對我方提出的異議未與理睬,并用結論來證明結論(見裁決書第2頁第5段前三行)并采用了推定的時間作為本案起始時間,直接影響了本案的裁決結果,對申請人很不公平。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裁決予以撤銷。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
附件:裁決書復印件一份
通知復印件一份
應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舉證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7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被申請人:
身份證號: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申請事項:
1、判決撤銷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所依據(jù)的事實不清。
申請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承接_____________項目。承接該項目后,申請人即于當日和第三人________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將該項目中的勞務工作分包給第三人。被申請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請的勞務人員。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錯誤。
被申請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到第三人處應聘保潔員崗位,因故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與第三人解除勞務關系。被申請人于______年___月份向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其仲裁請求已明顯超過了仲裁時效,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但是##仲裁委員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的請求沒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3、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請書》,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參加了庭審、辯論,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但是在最后的裁決書中卻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沒有關于第三人裁決,也沒有說明理由。仲裁委的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關于仲裁程序規(guī)定的。
綜上所述,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愿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8
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號X
法寶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塔城路。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14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陸XX)在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署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寫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在仲裁庭審時,申請人向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被申請人的填寫的離職申請單,被申請人對此也是予以明確確認的。從以上的事實和證據(jù)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是自行申請離職,不與申請人重新續(xù)簽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
1、仲裁裁決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1、2月份未發(fā)放的1000元為克扣工資錯誤。根據(j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500元為效益工資,該部分工資是按照申請人的經(jīng)濟效益以及被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而給予是否發(fā)放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招商工作進行了將近一年之久,卻一直毫無進展,為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進行調崗,并且被申請人對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請人不發(fā)放該部分的工資是有依據(jù)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請人陸立堅出勤天數(shù)為12.69天其應發(fā)工資為1668.03元,但當月陸立堅領取工資為20xx.37元。
2、裁決書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錯誤。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在申請人處工作天數(shù)為11.38天,此項有被申請人以及申請人雙方確認的“刷卡匯總表”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請假單等證據(jù)證實,所以申請人三月份得工資為1226.7元。而不是裁決書上的2566.43元。
3、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并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并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三、經(jīng)核實20xx年工資發(fā)放情況,被申請人陸XX明知自己沒有全勤工作,卻多領取工資卻故意隱瞞,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過到全勤工作,卻以全勤領取工資,20xx年共計多領取工資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領工資841。34元。上述款項,5355。69元,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退回申請人。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X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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