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原文、翻譯注釋及賞析
原文:
縱囚論
宋代:歐陽修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chéng)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fù)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
譯文: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對(duì)君子講信義,對(duì)小人施刑罰。刑罰定成死罪,是罪惡到了頂點(diǎn),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了。寧可為了信義而死,不愿茍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家一般,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當(dāng)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shí)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了讓他們回家,并約定時(shí)間叫他們自動(dòng)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于自己回來,竟沒有一個(gè)失約的:這是君子難于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于人情的么。
或曰:罪大惡極,誠(chéng)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fù)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了;但是等到對(duì)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yàn)槎鞯逻M(jìn)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nèi)藗兊臍赓|(zhì),所以出現(xiàn)了象這樣的情況!蔽艺f:“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這種聲譽(yù)啊。這樣看來,哪里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yù)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里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yù)料自動(dòng)回來一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只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yù),哪里有什么布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么唐太宗向天下布施恩德,到這時(shí)已經(jīng)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保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
既然這樣,那么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了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后再釋放一批,他們又回來了,這樣才能知道是布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一定不會(huì)有的事啊。至于釋放了能夠自動(dòng)回來再加以赦免,只能夠偶然試一試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么殺人犯就都不會(huì)死了,這能夠作為天下經(jīng)常的法律么不能作為經(jīng)常的法律,難道是圣人的法律么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jù)人情,不標(biāo)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背人情來求取名譽(yù)!
注釋: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貞觀六年)。唐太宗是我國(guó)歷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他在位年間,國(guó)勢(shì)強(qiáng)大,社會(huì)較安定,史稱“貞觀之治”。大辟:死刑。辟,法。刑法。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
或曰:罪大惡極,誠(chéng)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fù)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意:估計(jì)。賊:用作動(dòng)詞,竊,私下行動(dòng),引申為窺測(cè)。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
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賞析:
這是一篇史評(píng),評(píng)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家后又全部按時(shí)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shí)。文章開門見山,警拔有力。從“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說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調(diào),標(biāo)出全文的主旨。接著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shí),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復(fù)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只不過是借此邀取名譽(yù)的一種手段。議論縱橫,深刻入髓!吧舷陆幌噘\以成此名”,而不是什么“施恩德”“知信義”,揭露得可謂明快酣暢。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yīng)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文章?lián)妨⒄摚瑢訉颖嫖觯撟C充分,結(jié)論高遠(yuǎn),警醒人心也。
據(jù)史書記載,唐太宗曾于632年(貞觀六年)下令把等待執(zhí)行的死囚三百余人放回家中,令與家人團(tuán)聚,并約定返回獄中的日期。其后三百余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歐陽修以前,一般的都把這件事傳為“美談”,認(rèn)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義”。作者獨(dú)能力排眾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這種敢于創(chuàng)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貴的。
《縱囚論》最大的特點(diǎn)是邏輯性強(qiáng),結(jié)構(gòu)嚴(yán)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gè)部分。在提出問題時(shí),作者肯定地指出,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這就為下文的展開定下了基調(diào)。在分析問題時(shí),作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為了沽名釣譽(yù)。文章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dòng)中得出了這樣一個(gè)結(jié)論:這不過是上演了一場(chǎng)“上下交相賊”的鬧劇。同時(shí),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并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shí),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問題。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筆法,確實(shí)犀利無比。在解決問題時(shí),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觀點(diǎn):不管從事何種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渾然一體,無懈可擊。
《縱囚論》的反問句較多,有助于增強(qiáng)文章的說服力。第二段中采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讀性。所有這些,都值得認(rèn)真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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