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和格式
合同形式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據合同形式的產生依據可劃分為:法定形式和約定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屬于法定形式。
合同形式的原則: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則的原因:
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
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
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
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還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的內客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但具備這些條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當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規(guī)定全面完成各自義務的時間。履行的地點是指當事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地點。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具體方法。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