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心理學論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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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心理學論文
一、對領袖人格的心理預期
領袖人格是領袖人物在社會政治活動中產生和表現(xiàn)出來的穩(wěn)定的、持久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傾向的總和。與其說,統(tǒng)治階級在奪取權力的過程中,會涌現(xiàn)出一個最為優(yōu)秀的領袖人物或一個領袖群體。毋寧說,每一個時代,都有著對極具感召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領袖人物的渴求。領袖人物所具備的這種感召力和創(chuàng)造力,源自領袖獨特的能力、性格、氣質及道德品質,即人格魅力。領袖人格體現(xiàn)了領袖人物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所應承擔的角色,作為一種精神現(xiàn)象,以其特有的滲透力,發(fā)揮著領袖職位權力所不具備的作用,直接影響領袖的政治行為。伯恩斯在談及領袖的作用時說,“領袖的作用是由社會的實際變化來判定的,后者又是以動機及對人們的需求和渴望的滿足為尺度來加以衡量的。”[2]這里所說的人們的需求與渴望,即人們對領袖獨特的人格魅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期待,也即社會公眾對領袖人格的心理預期。
至于公眾為何會對領袖產生這樣一種心理預期,庫利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分析了社會個體在其成長發(fā)育的過程中這種潛在的內心需求。庫利認為,在社會個體特別是追隨者的身上,存在著未得到引導的精力。他說:“個體的精力、激情以及對人類生活的某些趨向,都隱藏在他的內心深處,無論是他自己還是別人都無法測度,但他們卻是以往社會生活的全部精髓,這類成分的存在使人產生一種要生存、要去感知、要去行動的朦朧要求;倘若沒有放松和引導這一本能傾向的外來刺激,他就無法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或者他起碼會處于一個不正常的狀態(tài),他的內心儲存著易燃的因素,只有碰上合適的火花,它們才能釋放出來。而這個火花通常是某個人的暗示、某種能釋放生命力、把騷動著的生命能量轉化為力量的.激發(fā)因素!保3]這種來自人的內在要求而非外部強加的要生存、要去感知、要去行動的朦朧需求與存在于體內的未得到引導的精力相結合,便在青年中、在一般人的想象和熱切渴望中產生了對崇拜的渴求。作為由社會個體組成的民族,他們越是富于活力和進取精神,就越需要理想和一個能向他們提供榜樣的領袖。[3]伯恩斯在研究各種領袖類型時,將其劃分為變革型領袖,即那些有能力將人們的思想提升到更高境界的領袖,和交易型領袖———領袖接近群眾著眼于物物交換兩大類。認為變革型領袖比交易型領袖要更勝一籌。
變革型領袖中伯恩斯最關注道德型領袖。他引用了甘地的例子,說明道德型領袖產生于并最終回歸于群眾的需要,能夠創(chuàng)造滿足追隨者美好要求的社會變革。變革型領導關系最終成了一種道義上的關系,它提高了人類行為的層次,并激發(fā)了領導者和追隨者合乎道德的理想,對兩者都產生了潛移默化的影響。[3]由此可見,領袖的精神特質、寬廣的意識、出眾的才能和智慧、卓越的品質和號召力為人們的信念提供了依據,引導著追隨者為實現(xiàn)某些目標而奮斗,而這些目標體現(xiàn)了領袖及追隨者共同的價值觀和動機、需求、愿望、理想和抱負。領袖人格的號召力和影響力能夠喚起人們內心的崇拜,滿足人們的需求和渴望,從而獲得人們自覺的追隨和自愿的服從,對領袖的政治實踐產生直接影響。社會歷史的發(fā)展也同樣表明,對領袖的過度迷戀和盲目追隨往往會導致極端的領袖崇拜,將領袖個人神圣化、貶低人民群眾,突出領袖的個人地位,無視集體和群眾的作用,最終損害了群眾的利益,損害了國家政治生活。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進步,現(xiàn)代社會要求樹立法理的權威,以法制的有效規(guī)范和制約取代個人專權,反對極端的個人崇拜,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是歷史給予我們的最重要啟示。
當今時代,社會公眾的民主與法制觀念日益增強,人們不再迷信權威,盲目崇拜領袖或英雄人物的個人魅力。但是,人們對極具感召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領袖人物的內心渴求并沒有改變。因此,我們不應無視領袖對公眾行為的重要引導作用,而應認真分析當代社會公眾對于領袖人格的心理預期,鞏固政權體系的合法性基礎。
二、對意識形態(tài)的心理預期
作為政治合法性資源結構中最為基礎的部分,意識形態(tài)不僅為政治權威的合法性提供了道義上的詮釋,而且培育了社會成員對政治權威的心理認同,使社會成員積極投身于社會運動。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綿延數千年,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其憑借政治社會化機制將封建社會意識形態(tài)傳播、彌散于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內化為牢固的政治意識和政治心理,外化為人們共同遵行的政治規(guī)范和政治生活準則。而社會主義革命之所以取得勝利,首先在于中國共產黨用先進的思想意識把群眾根本的利益提高到未來理想層次上,契合了民眾對意識心態(tài)的心理預期,喚醒了民眾的自覺意識,從而獲得了民眾的心理認同。一個文明國家存在著不同的意識形態(tài),它們之間互相碰撞、互相融合。
這其中總有一種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集體主義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流的意識形態(tài)。社會成員對其心理預期擁有更高層次的體現(xiàn),它包含公平、公正、正義、理性、權利、義務、責任、競爭、效率、開拓創(chuàng)新以及自由、自主、平等、博愛、民主、法治等內容。在信息化、網絡化、知識化和全球化的當今時代,帶來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導致社會的不斷分化。經濟全球化帶來了“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方式,引發(fā)了人們在思想上的反映,使中國社會心理迅速世俗化。在貧富差距擴大的情況下,世俗化的社會心理易發(fā)生不穩(wěn)定現(xiàn)象。與經濟全球化同時發(fā)展的文化全球化在中國社會的反映是消費主義日漸擴張和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削弱,使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整合、引導社會心理的功能減弱,加劇了社會心理不穩(wěn)定。[4]這種狀況導致了社會心態(tài)的世俗化與不穩(wěn)定,社會焦慮、社會冷漠增加,社會不信任擴大、固化,群際沖突、社會矛盾增加。[5]這對于社會主義國家主流意識形態(tài)形成挑戰(zhàn),政權體系合法性也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意識形態(tài)表達的目的在于對社會的思想文化整合。那么如何用先進的思想對日益分化的當代社會主義國家,特別是中國社會進行整合?這要求必須遵循意識形態(tài)政治表達的要求,把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滲透到社會現(xiàn)實的生活信仰和道德信仰之中,內化而融合成一種民族精神和政治認同,營造與培養(yǎng)與公眾社會心理需求相一致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
三、對政府績效的心理預期
馬克思主義的觀點認為,“對人類需求的優(yōu)先考慮必須成為判斷公共政策是否合法的最終基礎”。[6]這里的人類需求也即社會成員的需求包括物質性需求和精神性需求兩大類。合法性基礎本質上存在于政權體系對這兩類需求的滿足。政府績效作為政治合法性資源中最直接和直觀的資源,是以政府及其執(zhí)政黨為代表的政治權力體系通過提供最現(xiàn)實的政治產品以滿足社會成員的各種需求,借此證實其政權體系的正當性和正義性,喚起社會成員的認同、支持和服從,從而獲得并鞏固其政權體系的合法性基礎。如前所述,社會成員對意識形態(tài)的心理預期往往在政權體系的合法性構筑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我國特定的社會歷史環(huán)境中,更具有濃厚的意識形態(tài)特征。改革開放前,我國政權體系的合法性基礎主要建立在社會主義信仰與追求之上。
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社會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物質極大豐富,社會成員的需求不斷擴大。如何滿足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求,意即如何迎合公眾對政府績效的心理預期,已成為政府能否贏得社會成員的政治忠誠和支持的重要因素。與之相適應,政府的系列政治主張及其全部活動都必將圍繞不斷解放生產力,適應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要求,不斷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從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政府績效是否切實反映了公眾的要求和愿望,還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與公眾的需求和愿望相比,政府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更有可能成為其中心工作。要克服這種狀況,不僅需要轉變執(zhí)政理念,更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公民需求的評價機制,以保證政府績效的取得與公民需求有機銜接。同時也應看到,政府難以永遠保持令公眾滿意的經濟增長率,甚至特定時期還可能出現(xiàn)經濟負增長。
因此,政績的合法性可能隨時都會被民眾不斷增長的需求所消解。如果將政權合法性僅僅維系于政府績效,片面追求政府績效,很可能會付出民主、公正、自由等方面的代價。因此,只有將政府績效與最廣泛的公眾利益聯(lián)系在一起,在績效評估中堅持公民導向,保證公眾需求與政績的成正比增長,才能獲得民眾最廣泛的認同、支持和擁護。
四、對制度規(guī)范的心理預期
社會制度是超越個別群體、被賦予了合法性的行動規(guī)則復合體,它包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行政制度、家庭制度、社會福利制度、醫(yī)療制度、軍事制度、金融制度等。[7]制度規(guī)范是對遵守正式制定的非個人專斷的法規(guī)的肯定。作為社會分工日益發(fā)達,社會日益組織化、專門化的產物,它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縝密的規(guī)范程序調節(jié)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社會資源,用經驗事實證明政權合法性,增強政治認同感。
社會成員對制度規(guī)范的遵守建立在其對制度規(guī)范的認知、情感體驗、態(tài)度傾向以及價值判斷等心理預期基礎之上,反映了社會成員內心對制度規(guī)范合理性與有效性的認同程度。對政治權力體系而言,了解人們對制度規(guī)范的心理預期有助于喚起人們對制度規(guī)范的信仰與認同,建立起社會成員對政治權力體系的制度忠誠。為迎合社會成員對制度規(guī)范的心理預期,需要以法理的權威取代超凡魅力的個人權威,建立民主、公平、合法的制度規(guī)范,有條不紊、有章可循。政府必須建立一套嚴密的醞釀、吸納、表達、監(jiān)控機制,使得政府的運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有序化,成為政績體現(xiàn)和意識形態(tài)整合的根本保證。同時,隨著社會成員民主意識逐步提高,必須協(xié)調社會各種利益關系,走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致力于反腐制度建設,并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制度體系,治理腐敗成效顯著。但應當看到,中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制度規(guī)范是合法性資源最缺乏的領域。一方面,在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進程中,適應其要求的某些制度規(guī)范尚未完全建立,無法喚起社會公眾對制度的信任;另一方面,已經建立起來的制度規(guī)范基于種種原因,在實施過程中比較偏離價值準則,無法獲得社會公眾對制度的心理認同;更為嚴重的是,腐敗現(xiàn)象的存在以及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加重了部分群眾的相對剝奪感和受挫感,導致政治認同弱化,消解了業(yè)已提供的合法性資源,因而無法培育社會公眾對制度的忠誠。
這一切使得制度規(guī)范的運作變得非常困難。為此,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從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歷史高度,在不斷深化規(guī)律性認識的基礎上,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內涵和實踐路徑做出新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黨的十七大進一步確立了以健全懲防體系為重點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思路。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huán)節(jié)改革,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黨的十八大之后的反腐敗,在我黨歷史上,是最具特點的歷史時期。十八屆三中全會發(fā)出了新時期“反腐”的最強音,指出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和制度保障,明確了關于反腐工作的新要求和工作方向。事實證明,反腐制度建設的大力推進及其取得的巨大成效迎合了社會成員對于制度規(guī)范的心理預期,滿足了社會成員的普遍愿望,贏得了社會的廣泛支持和普遍認同,從而為鞏固政黨及政權體系的合法性贏得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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