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瓶頸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xù)和發(fā)展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就目前的現狀而言,盡管許多人還沒有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包含的巨大知識產權利益,但利用知識產權工具進行文化遺產資源掠奪的現象仍頻頻發(fā)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要改變這種不公正和不公平的關系;诖,本文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瓶頸進行詳細探究,以期為有關方面的研究提供參考借鑒。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我國有很多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質上屬于知識產權,他們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具有無形性、財產性、人身性這些特征,而且從客體范圍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重疊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確實存在著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現行知識產權規(guī)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存在繞不開的制度障礙。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瓶頸
(一)傳承權缺失
盡管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仍然是不容樂觀的。首先是缺少一個比較科學的傳承權保護體系。雖然非遺保護工作已進行了多年,相關部門和單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勞動,但是,由于缺少理論的支撐,很多工作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雖然文化部制定了關于國家級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辦法,但是對于如何保護這些傳承人卻沒有具體的法規(guī)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問題。而在傳承人的保護方面,也存在這樣一些問題:一是由于當今社會的多元化發(fā)展,傳承人難以憑借某種傳統(tǒng)文化技能維持基本生存條件;二是傳承人的價值在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發(fā)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視,其文化環(huán)境、社會地位日漸萎縮;三是傳承人的基本權益尚未得到保障,傳承活動缺乏足夠的外部環(huán)境支撐,包括財政、技術、法律等方面的支撐。
(二)隱私權受到侵害
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保護的是受社會認可的道德價值和文化尊嚴,具有非財產屬性;商業(yè)秘密是與企業(yè)法人的經濟利益聯系在一起的財產權益。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受到侵害后,構成一種人格尊嚴的傷害,造成群體成員內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對實現文化和精神目標非常重要。如果公開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將破壞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時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只傳承給具備條件的特定專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為這種文化遺產承載了群體的自我意識;公開它會毀壞群體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質文化隱私權的行為應由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護法調整,而企業(yè)法人的商業(yè)秘密受到侵犯后會造成企業(yè)的經濟利益損失,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三)知識產權問題開始凸顯
對非遺進行數字化、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打破檔案原有的時空局限,實現資源共享,加快非遺的傳播速度的同時,也帶來了網絡侵權等問題。從非遺范圍來看,知識、技能等非遺資源,本身就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進行歸檔時,應充分考慮非遺資源的所有權屬性,不能簡單地將屬于個人財產的非遺作為公眾資源進行分享。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一)傳承權的實施
1.建立檔案。由于傳承人的特殊的“傳”與“承”的作用以及我國傳承人群體的現狀,也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種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現,為每一位傳承人建立檔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關檔案不僅規(guī)定了要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建立檔案,而且對檔案的內容規(guī)定了具體的要求。2.經濟扶持。國家有義務扶助民間文學藝術發(fā)展和利用,而作為在國家有關機關登記備案的傳承人來說,他們有權從政府那里獲得相應的物質補助。3.宣傳、推廣與引導。國家在傳承權實施中的宣傳與引導作用,即通過大眾傳媒、輿論工具大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積極維護并創(chuàng)造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的文化環(huán)境、社區(qū)環(huán)境和公眾環(huán)境同時,對社會力量參與的各種保護行為,政府要發(fā)揮積極引導作用。
(二)明確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受到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為了維護文化尊嚴和文化完整,有權決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開其傳統(tǒng)文化信息。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而言,則意味著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公之于眾,以及何時、何地和以何種方式將其公之于眾。通過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擅自公開作品,就可以實現對傳統(tǒng)文化隱私的有效控制。
(三)利用網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
我國大多數檔案管理部門已開設網站,檔案內容的增值服務、檔案資源的展示與宣傳等成為檔案網站的重要功能。檔案工作人員應抓住機會,借助網絡力量多方互動,展開相關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結束語
綜上,無論是傳承權、知識產權、隱私權還是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制度,均不能全部覆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內涵,更不能全面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利害關系方的利益。事實上,能夠納入現代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的只能是基于傳統(tǒng)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造,而不是傳統(tǒng)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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