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的安全理論與實踐研究論文
一、“人的安全”理論概述
“人的安全”有著不同的界定和理解形式。詹妮弗·利寧和山姆·阿里認為,“人的安全”是人類持續(xù)發(fā)展的基礎條件,其主要衡量指標可概括為:可持續(xù)家園、建設性社會家庭網絡、承認歷史并積極把握未來。阿斯特里·蘇爾克認為,“人的安全”的中心任務是保護弱勢群體,主要包括三類:戰(zhàn)爭和內部沖突的受害者、勉強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并處于社會經濟最底層的人們、自然災害的受害者。UNDP將“人的安全”廣義地定義為“免于恐懼的自由和免于匱乏的自由”!度祟惏l(fā)展報告》認為,除非人們能夠在安全的條件下從事其日常生活,否則這個世界永遠也不會有和平。該報告指出,“人的安全”包括兩個主要方面:第一,免于饑荒、疾病、壓迫等慢性威脅;第二,免于家庭、工作和社區(qū)等日常生活場所中的危害性和突發(fā)性干擾。該報告將“人的安全”所面臨的威脅分為七大部分:經濟安全(基本收入有保障)、糧食安全(確保糧食供應充足)、健康安全(相對免于疾病和傳染)、環(huán)境安全(能夠獲得清潔水源、清新空氣和未退化的耕地)、人身安全(免遭人身暴力和威脅)、共同體安全(文化身份安全)和政治安全(基本人權和自由得到保護)。
并歸納出“人的安全”的四大本質特征:(1)“人的安全”是普世性的,國家不論強弱,人民無論貧富,都受到“人的安全”的影響;(2)“人的安全”的組成部分是互相依存的,當世界某地人們的安全受到威脅時,所有國家均有可能卷入其中;(3)早期預防強于事后干預;(4)“人的安全”以人為中心。 “人的安全網絡”將“人的安全”定義為,“一個人道的世界……在那里,每個人都享有免于恐懼和免于匱乏的自由,享有發(fā)展其個人潛能的同等機會…… ‘人的安全’在本質上意味著人們的權利、安全甚至生命都免遭眾多的威脅…… 人的安全和人的發(fā)展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相互促進,并為彼此形成一種建設性的環(huán)境!2003年,“人的安全委員會”在題為《現(xiàn)在的人的安全:保護人民并賦予他們權利》的報告中,將“人的安全”定義為:“通過增強人的自由和人的實現(xiàn),來保護所有人生活的精髓!说陌踩馕吨Wo重要的自由———作為生活的要素的自由。它意味著啟動加強人的力量和精神的進程。它意味著創(chuàng)建政治的、社會的、環(huán)境的、經濟的、軍事的和文化的體制,使其一道構筑有利于人們生活和尊嚴的`結構!备鶕瘑T會的界定,“人的安全”的目的是“以增強人的自由和人的實現(xiàn)的方式,來保護所有人生活中的至關重要的核心!
報告認為,盡管發(fā)展關注于實現(xiàn)平衡和可持續(xù)的增長,但“人的安全”更多地涉及“威脅人類的日常生活和尊嚴的情況”。該概念也非常關注對自由的保護,并賦予對個人的賦權以顯著的價值!叭说陌踩备拍畹牧α亢艽蟪潭壬蟻碜砸粋二元的政策框架:基于保護和賦權這兩個相互強化的支柱。運用這個框架可提供一個全面的路徑,將自上而下的規(guī)則、程序和機構———包括建立早期預警機制、良治和社會保護文件,與自下而上的關注———參與程序支持個人和社會在確定和行使其基本自由中的重要作用———結合起來。其結果是,“人的安全”不僅推動一個政策框架,使人民得到保護和賦權,并處于一個更有利的位置以積極地防止和化解不安全的影響;而且有助于通過形成公眾交往,促進地方所有制,并加強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以在一個社會的各種行為者之間建立一個社會契約。
二、關于“人的安全”的早期實踐
“人的安全”主要是在以下一些國家的倡導與實踐下興起的。加拿大加拿大政府認為,“人的安全”意味著人們的權利、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免于普遍威脅,并從外交政策方面確定了五大重點任務以促進人的安全:保護平民、支持和平運動、預防沖突、治理和責任、公共安全。在外交、外貿部部長洛伍德·阿克斯沃茲看來,從本質上說,(人類安全)就是建立在一個全球性社會的努力,在這個社會中,個人的安全成為國際社會優(yōu)先考慮的中心問題;而國際人權標準和法治也得到發(fā)展,并被編織成一個保護個人的和諧的網絡。日本日本政府認為,“人的安全”可以定義為維護個人的尊嚴和生命,只有當個人對其生活有充足的自信來免于恐懼和匱乏的威脅時,“人的安全”才可能得到保障。京都大學教授松下和夫指出,“人的安全”是對國家安全的重要補充,是日本發(fā)展援助政策的核心,也是日本政府多個政策文件中的核心概念。日本在推動“人的安全”方面一直很積極,如任命緒方貞子為日本國際合作廳廳長,投資10億美元建立“人類安全發(fā)展基金”,并發(fā)起成立“人的安全委員會”等。芬蘭芬蘭利用其在2006 年擔任歐盟主席國的機會推出了馬德里報告。除了在政治和安全委員會里開展“人的安全”的游說之外,芬蘭也采取了可行的措施,比如就歐洲安全與防備政策行動,對平民和軍人開展“人的安全”的訓練。
三、結 論
安全有人的安全(如防止任意拘留)、社會的安全(如提供糧食安全這類基本需要)和國際的安全(如生活在安全的國際秩序中的權利),它與現(xiàn)有的人權是相聯(lián)系的。“安全的政策必須更緊密地與促進人權、民主和發(fā)展的戰(zhàn)略相結合。人權、人道主義法和難民法構成了一個規(guī)范的框架,人的安全就建筑在此之上!薄叭说陌踩备拍畹奶岢,并不是要貶低國家作為“人的安全”的保障者角色的重要性,而是要根據變化的形勢梳理國家安全與“人的安全”、傳統(tǒng)安全與非傳統(tǒng)安全的關系,它并不意味著與傳統(tǒng)安全的對立,如“人的安全委員會”在2003年的報告中所言:“人的安全是對國家安全的補充!彼奶岢霰砻,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人們對于非傳統(tǒng)安全的關注力度加大;人類安全觀的著眼點落到了“人”自身上,關注“人的安全”恰恰也是非傳統(tǒng)安全觀的核心所在。
對于人們和社會面臨的脆弱性日益增大和相互依存而言,“人的安全”是一條可行的路徑。這種相互關聯(lián)的環(huán)境要求各國將個人的生存、生活和尊嚴視為其安全的重要基礎。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在沒有安全時實現(xiàn)發(fā)展,在沒有發(fā)展或不尊重人權時獲得安全。而作為對于“人的安全”概念的主要異議,有以下三點:第一,這一概念過于寬泛,因而缺乏作為政策制定工具的分析意義或效用;第二,這一概念的使用可能是弊大于利,它與傳統(tǒng)的安全概念相比,帶有濃厚的道德說教特征,是不現(xiàn)實和無法實現(xiàn)的;第三,這一概念忽略了國家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作用。對比聯(lián)合國和歐盟的經驗,表明歐盟可以成為實施和領導“人的安全”議程的合適場所。迄今為止,歐盟已成功地將該概念作為超國家外交政策的一個可行的戰(zhàn)略描述:它的發(fā)起者富有影響力,并在其成員國中得到廣泛而即便不是一致的接受。但是,來自二者的經驗與教訓表明:在機制化地納入該概念和在安全的用語及實踐中實現(xiàn)有益的轉變之間,存在著不可逆轉的關聯(lián)。
問題仍然存在:在“人的安全”路徑上如何保護人權? 二者是如何地不同?納入人的發(fā)展是如何改變包括軍事力量在內的“硬安全”手段之使用的? 我們怎樣考慮個人是如何看待并接受安全而非排他性地顧慮供給方面的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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