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一條,做出了規(guī)定:
1、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2、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3、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