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衡高校秩序與學生自由沖突的路徑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隨著高校的日益擴張,學校侵權案件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田永案無疑是中國法制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獨特的視角分析田永案,在自由與秩序兩者之間應該保持怎樣的張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
論文關鍵詞:自由;秩序;思考
隨著高校的日益擴張,學校侵權案件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大學生權利的保障如何實現(xiàn)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田永案無疑是中國行政法制發(fā)展史的一個里程碑,法院通過對該案的審理不僅促進了高校教育管理領域的法制化,而且對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調整產生很大影響。在更高的層面上,此案也讓人們反思學校內自由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對學校內自由的認識
在現(xiàn)代社會中,人們更加認識到社會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個體組成的一個協(xié)同系統(tǒng),在這個系統(tǒng)中由個體組成的群體和團體是重要的中介及過渡形式,因此拋開個人這一主體因素來討論社會秩序既不科學也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學校作為社會背景下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遵守學校秩序的范圍內,學生應該享有哪些自由,我們從田永案分析作為一個學生應該享有的受教育權自由、申訴自由。
1.受教育自由
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者依據相關法律或習慣,在擬定年限中獲得由國家、社會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是受教育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實際上是保障受教育者獲得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機會。然而在本案中北科大制定的學生管理制度條例,它強制性規(guī)定了“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因而違反了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規(guī)的精神,因為對學生考試作弊處理的問題上,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yè)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一律應予以退學!币虼吮笨拼蟮耐藢W處理造成了田永受教育自由遭受到侵害。
2.申訴自由
申訴是指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過程中,認為其受教育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學;蚪搪毠さ那趾Γ婪ㄏ驅W;蚪逃姓䴔C關提出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制度。高校在學生的管理中應該建立正當的程序,只有建立了正當程序才能保障相對人行使自己辯護的權利。本案中北科大對田永做出退學的處理應該及時通知田永本人,使學生能夠及時行使申訴權利或者其它救濟途徑,避免高校管理者臨事議制和暗箱操作。建立正當程序是保障學生權益免受侵害的有效途徑,是實現(xiàn)管理學生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二、對學校內秩序的認識
學校秩序就是學校有條理地、有組織地安排各構成部分以求達到正常的運轉或良好的外觀的狀態(tài)。根據我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高校實行的是自己辦學、依據章程自我管理的體制,因此高校可以自己制定學校的章程。在本案中北科大的關于考試條款“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北科大關于考試作弊的強制性規(guī)定體現(xiàn)出高校自主管理的權力而忽視了學生的權利;然而北科大內部秩序管理也體現(xiàn)出一定的混亂,學校對田永做出退學處理后又給補辦學生證,因此高校內部管理的混亂侵害了學生的權利。隨著高校的日益擴張,學校侵權案件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高校秩序受到很大的沖擊。
1.高校內部秩序管理的混亂
在田永案中,可以發(fā)現(xiàn)北科大對田永做出的退學處理實際上根本沒有得到執(zhí)行。學校認定田永考試作弊后依據北科大校規(guī)給予田永了退學處理,學校編印和簽發(fā)了“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和“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然而并沒有給他辦理退學手續(xù)。在此后兩年中,田永仍以一名在校生的身份在學校學習,學校為其注冊、安排實習,最后修滿學分和完成畢業(yè)設計并通過了論文答辯,這一系列事實證明了北科大對田永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沒有發(fā)生效力,這些事實也反映了學校內部秩序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亂。
2.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相抵觸
三、高校內自由與秩序的沖突
自由是一種在責任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為而不受任何強制的狀態(tài),而秩序則是一種有序狀態(tài)的建立和維持,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穩(wěn)定性和一般性。學校內學生的自由與學校秩序之間的沖突是在學校秩序管理下學生的自由得不到充分保障,過分強調學校秩序;或者是無限放大學生的自由,秩序起不了作用,也就是過分看重學生的自由。兩者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xiàn)在:
1.學校秩序高于學生的自由
秩序本身就是對自由的束縛和規(guī)制,因而自由必須以秩序為依歸,在學校管理實施的過程中,當自由與秩序發(fā)生沖突時,自由應無條件服從秩序。
2.學生自由高于學校秩序
在學校管理實施的過程中,自由與秩序發(fā)生沖突時,應強調自由而不惜犧牲秩序,自由而全面地高于秩序,以秩序損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 由于自由是社會細胞,—個人生而有之的本能需求,而人的個性千差萬別,不可能完全一致;秩序是一個學校正常運轉的基礎和條件,有其固定的范式和要求,范疇之內的個體必須遵守,因此自由與秩序構成了一對矛盾。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思想解放,要實現(xiàn)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必然要在自由與秩序之間尋找平衡點。
四、高校內自由與秩序的制衡
學生自由最大化,學校秩序最小化,實現(xiàn)學生的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是解決兩者沖突的關鍵,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法治是目前為止所能想到的最為可靠的“天平”,在法治之下,自由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自由都能很好地得以保存和契合,兩者保持著一種溫和的張力。要使學生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展現(xiàn)而又不損害學校秩序。筆者建議解決高校侵權案件的法律糾紛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要依照法律、規(guī)范管理,并且要完善救濟渠道。
1.建立健全法規(guī)和學校管理體系
高校管理要有法可依,因而必須建立健全法規(guī)制度體系。法規(guī)制度體系內部應該和諧統(tǒng)一,高校自主制定的規(guī)章應該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保持統(tǒng)一,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也不得違背國家機關制定的教育行政和管理的法律文件。高校應該對自主制定的規(guī)章進行整理,完成報送、審議到備案的一系列程序,逐漸形成一套穩(wěn)定和科學的管理程序。
2.規(guī)范學校內部管理秩序
高校管理部門應該堅持權力法定、公開透明等法治原則,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依據法律行使職權,保護學生的權利得到真正的實現(xiàn)。依據正當和公平的管理程序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xiàn)。高校應該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才能實現(xiàn)公平與公正,事后的救濟途徑才能得到通暢,因而才能有效地保障學生的權利。
3.完善救濟渠道
學生權益受到學校侵害時,救濟途徑主要有申訴和訴訟兩種途徑。
一是申訴!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了十分廣泛的申訴事項:學生不論對學校給予的處理、處分,還是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都可以提出申訴。這樣看學生可以通過申訴保障自己權益,然而實際上申訴這種救濟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學生申訴的對象是學校管理機關,因而很難在程序上來防止高校主管機關偏袒高校,因而亟待需要出臺法律來保障申訴程序的規(guī)范與透明。
二是訴訟。現(xiàn)在是司法最終裁決的法治社會,一切糾紛都應尊重司法機關的最終裁決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比欢捎诟咝Ec行政機關具有明顯區(qū)別,因此學生權益保護一直被司法審查排除在大門之外,在高校尚未明確是否是行政主體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對高校規(guī)章進行審查,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其部分管理行為,如紀律處分等可以接受司法審查,從而保障學生權益免受侵害。
本文從獨特的視角下分析田永案,自由與秩序兩者之間應該保持怎樣的張力才能彼此制衡,只有法治才能維持兩者之間的平衡。高校應該建立健全法規(guī)體系,規(guī)范學校管理秩序使學生管理逐步趨向法制化,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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