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入證明流程
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一、事項名稱:
審核《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二、審批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三、審批程序: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遷入地單位(或居、村委會)簽意見→遷入地派出所領戶口遷移申請表如實箔寫,并按要求準備好各種相關材料→持相關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錄入電腦上報縣局—>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公安局窗口辦理《戶口準遷證》
四、需提交材料:
1、個人申請;
2、審批表;
3、身份證、戶口簿;
4、結婚證〔屬夫妻投靠或直系親屬投靠、隨遷需提供的材料);
5、單位、社區(qū)、學校開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屬直系親屬投靠需提供的材料);
6、離婚證(離婚回原籍需提供的材料);
7、工作調令、錄聘用工合同協(xié)議〔招工、招干、工作調動需提供的材料);
8、 依法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證明;
9、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入城經(jīng)商需提供的材料);
10、納稅證明;
11、經(jīng)營場場租憑證明;
12、房產(chǎn)證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購房遷居或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3、退休征、下崗證明、辭退手續(xù)、無工作證明(回原籍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4、出生醫(yī)學證明、婚育證明;
15、其他材料,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五、審批期限:
1、法定期限:15天
2、承諾期限:7天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具體受理業(yè)務單位:1、本人向所居住地的派出所書面提出落戶申請;
2、派出所管區(qū)民-警下管區(qū)進行核實;
3、由派出所內勤打印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
4、所長審核后在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上簽字;
5、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上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6、將落戶審批表或居民身份變更更正申請表及其證明材料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7、所有材料統(tǒng)一上報業(yè)務會議;
8、通知群眾辦理落戶手續(xù),證明《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戶籍地村(居)委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4.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無證或無審批表的,提供再生育材料。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縣(區(qū))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證明;
5.節(jié)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huán)查孕證明;
6.屬于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票據(jù)。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部門
擬遷入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時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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