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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范文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2016年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范文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qū),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qū)。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 .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qū)。聯(lián)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qū)。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qū)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qū)城陽街道。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計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zhì)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diào)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已過保證期,再審申請人不應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根據(jù)借款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的保證期間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證期間內(nèi)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jù),用于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從立案時間來看,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該起訴在未向申請人送達時,被申請人以起訴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城陽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被申請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首先,被申請人訴訟請求不明確,那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主張的是何種權利?又如何認定其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其次,被申請人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并未向申請人(即保證人)送達,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申請人對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請人在可以聯(lián)系到申請人、也確知申請人地址的情況下,既不向申請人主張權利也不向申請人送達訴訟文書,督促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為極其不符合借貸關系中日常行為習慣的。退一步講,即便被申請人已聯(lián)系不到申請人或者,其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郵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履行保證責任,而不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際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再次,二審法院依據(jù)(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申請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是錯誤的,對申請人而言是極不公正的'。
其實,從保證期間的立法精神來看,《擔保法》設立保證期間制度,其制度價值在于:“通過立法來平衡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利益。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為單務無償?shù)姆申P系,債權人對保證人擁有保證債權,而保證人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外無利可圖。對此,如果債權人在權利行使上沒有任何限制,保證人在保證債務承擔上得不到任何保護,則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須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設立相應的救濟手段,公平估量保證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礎上對雙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而一旦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可籍此卸載其肩負的保證責任。”《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的規(guī)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債權人積極主張債權。作為貸款人的被申請人對自己的債權承擔積極的主張義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后,債權人未及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在兩次的法庭審理中,被申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被申請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日期距離申請人的保證期間屆滿僅有6日!即便該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自行聯(lián)系申請人主張權利實現(xiàn)債權,而卻舍近求遠,在起訴后不僅沒有向申請人送達,而且又自行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申請法院裁駁,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的行為大有為防止保證期間過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規(guī)避風險、惡意訴訟的嫌疑。
第二、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否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主張了權利尚且不論,單從其形成時間、證明事項等方面來看也不符合二審“新證據(jù)”的要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jù)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diào)取的證據(jù)。”之規(guī)定,新證據(jù)應當僅限于該兩種情形。因此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民事起訴書,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jù),不能認定為“新證據(jù)”,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jù)證明。
1. 根據(jù)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試行)第十二條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已經(jīng)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jù)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二審中的新證據(jù)是指在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不能持有和無法取得的證據(jù)。從證據(jù)取得時間來推算,被申請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陸續(xù)取得了該三份證據(jù),該證據(jù)也是本案保證期間是否已過,保證人是否應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jù),為何卻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審質(zhì)證過程中不予提供?又為何在繼續(xù)的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甚至庭審結束后都絲毫沒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認定為被申請人故意不予提供影響案件的重要證據(jù),其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從證據(jù)的形成時間上,該組證據(jù)不能認定為“新證據(jù)”。
2.被申請人在庭審中一再強調(diào),其對外出借資金系有權經(jīng)營,并安排專人不定期催收款項。實際上,被申請人也長期經(jīng)營民間借貸業(yè)務,并以此盈利賺取借貸利息,對于借款人、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相當明確清楚。在這種集團專業(yè)經(jīng)營的模式下,被申請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是本案能否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證據(jù),為何明明掌握證據(jù)的情況下在一審中卻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審敗訴后才想起以此來主張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對此,被申請人在二審中并未予以說明。也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是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庭審前出現(xiàn)的證據(jù),當事人又親自掌握證據(jù)且明知證據(jù)的重要性,卻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請人已對證據(jù)的權利內(nèi)容進行了放棄,該證據(jù)自然不能在二審中作為“新證據(jù)”予以使用。
因此,不論被申請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其舉證不能的的不利后果應當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而不應由申請人來承擔。該證據(jù)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jù)”,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具體理由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二審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民事起訴書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三份證據(jù),申請人認為該三份證據(jù)不屬于新證據(jù),不予質(zhì)證。而二審法院卻在對本案有重大影響的三份證據(jù)未予質(zhì)證的情況下,就予以采納,是不合法的。
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為查清本案的事實和案件的順利審結,申請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調(diào)卷申請書,請求依法調(diào)取城陽區(qū)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該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主張被申請人與黃XX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人XX等承擔保證責任,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請人XX對此毫不知情,并且該案起訴書在未向申請人送達之時被申請人已申請裁駁,此后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申請人認為保證期間已過,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卷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lián),而申請人不能自行調(diào)取,因此申請法院予以調(diào)閱。二審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未予調(diào)查,就自行判決,沒有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責任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該在債權到期后積極主張債權,而不是通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因此,再審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3年12月20日
寫作指導:
一、關于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列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方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后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后加括號注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自然人職業(yè)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qū)的自然人,應注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qū)。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yè)執(zhí)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qū)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qū)) ××市××區(qū)(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qū))。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托代理人的,實習律師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托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寫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托代為訴訟的,寫為“委托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
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為“委托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住址之后注明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八)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姓名之間用冒號隔開。
(九)一方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但應在其后加括號注明其與原當事人的關系。
二、訴訟請求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為“依法撤銷×××人民法院的(20××)×法民×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
(三)原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關于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對于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應當進行總體概括,做到簡潔、準確、全面、有邏輯地闡述,并舉以相關的證據(jù)、法律依據(jù)予以輔證。
(二)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有多個,且分為多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shù)依次按照“(一)”、“1.”和“(1)”寫明,應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頓號,結構層次序數(shù)中的阿拉伯數(shù)字右下用圓點,不用逗號或頓號;只有一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shù)寫為“(一)”、“(二)”、“(三)”;有兩級層次的,寫為“(一)”、“1.”;有三級層次的,寫為“(一)”、“1.”、“(1)”。
(三)在表述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jù)時應表述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條、項的序號應用漢字注明,項的序號不加括號。
四、尾部部分
(一)致送法院。正文的最后一行后回車另起一行,向右縮進兩個漢字的距離,寫“此致”,回車另起一行,頂格寫“最高人民法院。”
(二)再審申請人信息。距致送的法院一行文字三個空行后另起一行,寫明再審申請人全稱“再審申請人:×××”,最后一個字距頁面右邊界兩個文字的距離。再審申請人為單位的,須加蓋公章并保證印模清晰可辨;再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名并按手印。
(三)申請再審時間信息。在落款后另起一行,均用中文大寫寫明申請再審的時間,如“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位于“再審申請人:×××”中間的位置,與前一行的段間距為一行。
五、幾點技術性要求
(一)為避免引起歧義,申請書中不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出具體審級,如“一審法院”、“二審判決”。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用全稱,其余部分用簡稱并與原審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簡稱保持一致,不使用“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等代稱。出現(xiàn)次數(shù)很少的當事人不必使用簡稱。
(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應寫明全稱并注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此后使用該簡稱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shù)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必使用簡稱。
(四)引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應當用漢字注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注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的,用阿拉伯數(shù)字注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
(五)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數(shù)字,數(shù)字應當連續(xù)寫,數(shù)字中間不加空格或分節(jié)號,如123456元;尾數(shù)零多的,可以改寫為以萬、億作單位的數(shù),如100000元可以寫作10萬元。一個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的多位數(shù)不能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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